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綿陽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管理工作,保障軍用、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凈空環境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民航西南地區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建設項目管理程序》《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結合綿陽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其中: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督促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綿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集團”):是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巡查責任主體,配合市經信局排查電磁干擾,發現妨礙機場安全環境的,應及時向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及民用無人機禁飛區邊界、路口等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牌;負責對申請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施放無人機、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升空物體的單位和個人作出書面答復。
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是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巡查責任主體,對轄區內排放大量煙塵、粉塵、廢氣,焚燒農作物秸稈產生大量煙霧,放飛無人機、孔明燈、風箏、煙花爆竹、信鴿等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開展巡防巡控,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在轄區內開展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配合機場集團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及民用無人機禁飛區邊界、路口等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牌。
市委宣傳部:配合做好對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安全知識進行宣傳,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識。
市公安局:負責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規施放無人機、煙花爆竹等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進行查處,并依法處理相關人員,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區域內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督促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無線電臺(站)、通訊鐵塔等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核手續;負責聯系涉及在民航相關頻段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企事業單位、國防科研院所,督促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手續,在遵循空中管制部門意見的前提下,監督其試驗的執行;負責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無線電干擾排查和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行為的查處;了解和掌握我市范圍內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加強對民用無人機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管理;負責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對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宣傳。
市教體局:負責對在校學生進行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市民政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督促依法登記注冊的信鴿、航模、風箏等協會制定、公布凈空保護區施放或放飛管理辦法,監督信鴿協會不得發展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養鴿戶為新會員。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按政府統一安排,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航空限高意見征求工作;按照民航部門提供的機場凈空障礙限制圖,將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限高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構)筑物建筑規劃高度審批工作;負責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法占地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機場凈空保護區工業企業煙塵達標排放;依法查處機場周邊環境違法排污企業;協助經信部門對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市住建委:負責督促檢查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筑施工塔吊上航空障礙燈、紅旗的安裝使用;監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相對高度超過45米以上建筑按規定安裝使用航空障礙燈;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廣告牌的審批、監管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違法建筑的拆除或拆降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民用無人機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注冊,對違法違規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查處。
市氣象局:負責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違規施放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給予處罰。
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建筑物規劃限高申請實行一窗受理,并傳送相關單位審核辦理;負責編制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建筑物規劃限高審批辦事指南。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義務,對破壞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機場凈空保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為保障航空器起飛、降落安全,根據《軍用機場凈空規定》《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四川省民用機場凈空環境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并結合機場實際劃定的凈空保護范圍,即機場跑道中心線兩端各20 公里、兩側各15 公里組成的空間區域。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劃設凈空保護核心區域,其范圍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中過渡面、內水平面、錐形面、進近面和起飛爬升面覆蓋的區域。
第六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機場集團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民航相關技術標準編制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報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及民航四川監管局審批后,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第八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發生變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編制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更新后的凈空技術要求對地塊控制指標進行編制。
第九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許可施放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進行航空模型、飛艇、滑翔機、滑翔傘、動力傘等飛行活動;
(二)修建超過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五)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物體;
(六)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鴿子等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風箏等升空物體;
(八)燃放煙花、焰火,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排放大量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九)在機場及其場外專用設施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十)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確需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施放無人機、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機場集團提出書面申請。機場集團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會對機場正常運行造成影響作出書面答復。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到機場集團書面答復后,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對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援和反恐處突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劃,其責任部門應提前1小時與機場集團取得聯系。
第十二條 在機場凈空區內建設高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時,建設單位需將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建筑物規劃限高申請相關資料報送至市政務服務中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受理窗口(簡稱綜合窗口),由綜合窗口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場集團、空軍95746部隊辦理審批事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空軍95746部隊出具《機場凈空區內建設項目控高評定報告》和機場集團《技術意見》直接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內容。
第十三條 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產權所有者應按照民用航空凈空保護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裝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不得影響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項目高度、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的設置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納入驗收范圍。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包括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的區域;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以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第十六條 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市經信局應當按照規劃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機場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不得修建影響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經信局、機場集團共同商定。
第十八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建設或進行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任何活動,應當滿足相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妨礙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嚴禁擅自變更其技術參數。
第十九條 禁止在機場無線電臺(站)天線中心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半徑6000 米以內設置新增1KW以上的調頻廣播電臺;
(二)半徑1000 米以內設置調頻廣播電臺;
(三)半徑800 米以內設置能產生有源干擾的電子、電器設施;
(四)半徑450 米以內設置金屬建筑物、密集居民樓、架空高壓輸電線等高大障礙物;
(五)半徑360 米內架設架空金屬線纜,360 米外架設超過天線頂部為準0.5 度垂直張角高度的金屬線纜;
(六)半徑300 米內修建二級以上公路;
(七)半徑150 米內修建鐵路、電力排灌站、金屬柵欄和存放金屬堆積物;
(八)半徑100 米以內設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行使下列審批權時,應當征求民航四川監管局和空軍95746部隊的意見: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的建(構)筑物、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架設高壓輸電線路及通信線纜(基站)等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設備、設施時;
(二)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在審批其他可能影響電磁環境的設備、設施時。
第二十一條 機場無線電臺(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或者不明干擾源的干擾時,機場集團應當及時報告市經信局,市經信局應當迅速查明干擾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擾,保證機場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
第四章 巡查及處置程序
第二十二條 機場集團應按行業要求建立并落實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巡視檢查制度,確保任何可能影響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的行為及時被發現和處置。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配合機場集團做好所屬轄區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巡防巡控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現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處置程序:
(一)機場集團、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等相關單位在巡查和驗收工作中發現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機場集團應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應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礙物或影響電磁環境建設項目的位置和高度,視情況采取臨時限制措施;24小時內報告民航四川監管局、市人民政府,并通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
(二)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住建委立即責令在建項目停工。對于能夠當場拆降(或清除)的,及時拆降超高部分,當天消除安全隱患;對于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后及時加以處理。拆降前要求建設(業主)單位設置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
(三)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委、機場集團、空軍95746部隊參與,相關地區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竣工年份等,形成分析調查報告,報民航四川監管局和空軍95746部隊。
(四)拆降工作完成后,機場集團組織復測,復測結果報民航四川監管局、空軍95746部隊。
(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測量等費用),由建設(業主)單位負責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行為的處置程序:
(一)機場集團及相關縣市區(園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規施放無人機、煙花爆竹等影響機場凈空保護事件后,應第一時間(10分鐘內)向機場運行指揮中心報告。
(二)機場運行指揮中心接報后應立即通知機場公安分局和機場凈空辦。機場公安分局接通知后應立即啟動“四級網格機制”,通知機場派出所和相關轄區派出所、村社開展調查處置工作,如事件較大還應向市公安局報告請求支援。機場集團應立即派人配合機場公安分局赴現場處置,并對事件進行評估,如事件對機場正常運行造成影響,則應第一時間(30分鐘內)依據具體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三)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在接機場集團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派人到現場參與處置。
(四)機場集團在發現事件后3小時內,應就事件相關情況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市交通運輸局接報后應在1小時內轉報市應急管理局。
(五)事件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如事件已處置完畢,機場集團應及時將事件調查處置結果向市交通運輸局書面報告,包括各單位人員到位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如事件還未處置完畢,機場集團應就事件處置情況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書面報告,包括各單位人員到位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并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的后續處置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接報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發現在凈空保護區內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其他違法行為,機場集團應及時向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報告。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有關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范圍內的通用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綿陽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綿陽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民用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賦予了地方政府相應職能職責,《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對維護民用機場安全工作的職責。《民航西南地區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明確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發布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明確凈空管理的責任單位(部門)和工作流程。”機場凈空立法是有效杜絕違規放飛無人機、系留氣球和違規修建超高建筑等影響凈空安全行為的關鍵所在。為加強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確保軍用、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和運行正常,2014年4月,市政府已制定下發《綿陽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辦法(暫行)》(綿府辦發〔2014〕2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規定,暫行辦法文件有效期為兩年,目前該實施辦法已失效,急需重新修訂完善。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今年初,市交通運輸局在《暫行辦法》基礎上,結合南郊機場凈空保護實際,初步草擬了《綿陽市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月初致函25個相關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部門和單位征求了意見。3月24日,市交通運輸局民航科邀請法律顧問對立法內容進行了初步審查。5月中旬修訂形成《綿陽南郊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三、《辦法》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一)總體框架。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原暫行辦法基礎上,立足南郊機場實際,反復論證,最終修訂形成《辦法》草案文本。《辦法》草案文本基本框架有總則、機場凈空保護、電磁環境保護、巡查及處置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方面的內容,共6章30條。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明確了適用范圍,以及相關縣市區(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第二章明確了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凈空保護區劃設、保護程序及要求、凈空保護區域內建(構)筑物規劃限高辦理流程、以及在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的活動;第三章明確了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建筑物修建要求,以及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及禁止性規定;第四章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巡視檢查工作和相關處置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五章為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
《辦法》在原暫行辦法基礎上,主要調整了單位職能職責,更改了辦事流程,增加了凈空巡查及處置程序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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